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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3·22”重大透水事故通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地下矿山“七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级安监局要按要求组织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七防”专项督查。督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及安全专家的作用,要将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七防”自查、自纠工作纳入重点内容;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办工作。
  
  附件:江西省非煤地下矿山“七防”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地点
  
  等级
  
  检查结果
  
  备注
  
  
  
  
  
  1
  
  防透水安全措施,可归纳为“查、探、放、排、堵、截”六字方针。
  
  
  
  
  
  
  
  
  
  
  
  一、防透水事故
  
  2
  
  建立健全防透水管理制度;
  
  
  
  
  
  
  
  
  
  
  
  3
  
  建立健全预防透水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4
  
  建立健全防透水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
  
  
  
  
  
  
  
  
  
  
  
  5
  
  在可能造成透水区域附近作业时,应事先制定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
  
  
  
  
  
  
  
  
  
  
  
  6
  
  每年雨期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7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8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9
  
  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和相邻矿井水文地质以及可能越界采空区积水特别是相邻的废弃老矿山、老采空区积水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10
  
  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水文论证或水患专项评价;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闸门;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11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或配备排水设施;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12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13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遇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1)、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5)、接近其他可能积水的区域。
  
  
  
  
  
  
  
  
  
  
  
  14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15
  
  存在水患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水患严重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探放水队伍;
  
  
  
  
  
  
  
  
  
  
  
  16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水泵组成,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要求;
  
  
  
  
  
  
  
  
  
  
  
  17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按规程要求设立防水闸门;
  
  
  
  
  
  
  
  
  
  
  
  18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容积符合规程要求;
  
  
  
  
  
  
  
  
  
  
  
  19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裂隙出现渗水、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20
  
  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应及时绘制民采坑道及采空区分布图,并封堵处理。
  
  
  
  
  
  
  
  
  
  
  
  
  
  
  
  
  
  
  
  
  
  
  
  
  
  
  
   二、防中毒窒息事故
  
  1
  
  应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防中毒窒息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
  
  
  
  
  
  
  
  
  
  
  
  3
  
  应定期更新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张贴在矿山调度室或主通风机房内;
  
  
  
  
  
  
  
  
  
  
  
  4
  
  矿山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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