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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3·22”重大透水事故通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地下矿山“七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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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4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车室、机修室、变配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型号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5
  
  井下无轨设备、电机车等重要设备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7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8
  
  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接地极附近不堆放易燃易爆器材;
  
  
  
  
  
  
  
  
  
  
  
  9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取暖;
  
  
  
  
  
  
  
  
  
  
  
  10
  
  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而应采用能迅速切断故障回路的装置;
  
  
  
  
  
  
  
  
  
  
  
  11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12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汽油车辆禁止进入矿井;
  
  
  
  
  
  
  
  
  
  
  
  13
  
  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GB16423-2006的规定;
  
  
  
  
  
  
  
  
  
  
  
  14
  
  高温或者含硫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15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应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16
  
  井下变(配)电室,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17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1)至少应每月对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测定一次;2)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3)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4)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5)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6)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7)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六、防采空区塌陷事故
  
  1
  
  加强矿井地压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地压资料,及时填绘矿井地压图;
  
  
  
  
  
  
  
  
  
  
  
  2
  
  建立健全地压管理制度;制定预防塌陷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3
  
  制定防塌陷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
  
  
  
  
  
  
  
  
  
  
  
  4
  
  井下所有采掘工程应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回采矿柱应有设计(包括采空区处理方案),并编制作业规程。
  
  
  
  
  
  
  
  
  
  
  
  6
  
  应对本矿山和相邻矿山的采空区进行调查或核定,尤其要查清相邻矿山可能越界开采及其废弃的采空区情况,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
  
  
  
  
  
  
  
  
  
  
  
  7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8
  
  采空区面积过大,有地压显现,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压论证;
  
  
  
  
  
  
  
  
  
  
  
  9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11
  
  当巷道掘进或采场接近下部采空区时,要立即采取防止塌陷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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