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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3·22”重大透水事故通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地下矿山“七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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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6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
  
  建立完善的矿井机械通风系统;
  
  
  
  
  
  
  
  
  
  
  
  8
  
  通风系统风量、风质及风速符合设计、规程要求;
  
  
  
  
  
  
  
  
  
  
  
  9
  
  井下各作业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达到安全规程的要求;
  
  
  
  
  
  
  
  
  
  
  
  10
  
  主扇及配套系统是否完好:1)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分钟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并将试验结果归档保存;2)主扇房配有同型号规格的备用电机;3)主扇不得时开时停;
  
  
  
  
  
  
  
  
  
  
  
  11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设置合理、有效,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1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m;抽出式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式风筒出口5m以上;
  
  
  
  
  
  
  
  
  
  
  
  13
  
  中段通风网络无循环风;采场采用贯穿风流通风;
  
  
  
  
  
  
  
  
  
  
  
  14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15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防止采空区漏风;
  
  
  
  
  
  
  
  
  
  
  
  16
  
  掘进工作面及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17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不得有破损和大量漏风;
  
  
  
  
  
  
  
  
  
  
  
  18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报废井巷必须设置永久性密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人员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准进入;
  
  
  
  
  
  
  
  
  
  
  
  19
  
  人员进入独头井巷或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的作业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作业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20
  
  井下炸药库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硐室供给新鲜风流;
  
  
  
  
  
  
  
  
  
  
  
  21
  
  矿井存在易燃易爆粉尘或在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害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进行排水,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等设施;
  
  
  
  
  
  
  
  
  
  
  
  22
  
  爆破作业前、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使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超过GBZ2.2-2007及GBZ1的有关规定;
  
  
  
  
  
  
  
  
  
  
  
  23
  
  井下每台柴油驱动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浓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及GBZ1的有关规定;每台内燃设备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
  
  
  
  
  
  
  
  
  
  
  
  24
  
  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25
  
  矿井应构建专门通风安全专业队伍或配备专兼职的通风安全员。
  
  
  
  
  
  
  
  
  
  
  
  
  
  
  
  
  
  
  
  
  
  
  
  
  
  
  
  三、防冒顶片帮事故
  
  1
  
  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2
  
  制定预防冒顶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3
  
  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
  
  
  
  
  
  
  
  
  
  
  
  4
  
  井下所有采掘工程应有细实的地质资料,对构造破碎带或遇老窿、老巷等危险区域,必须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5
  
  采掘施工应制定作业规程,并贯彻落实;
  
  
  
  
  
  
  
  
  
  
  
  6
  
  采场按设计预留好矿柱、间柱、顶柱,严禁随意开采破坏;
  
  
  
  
  
  
  
  
  
  
  
  7
  
  有专用敲帮问顶工具,及时处理松石;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
  
  
  
  
  
  
  
  
  
  
  
  8
  
  井下采、装、运等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
  
  大面积采空区、矿压严重采场应制定专门治理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好监测监控技术;
  
  
  
  
  
  
  
  
  
  
  
  10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及时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11
  
  木支架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12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加强作业面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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