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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3·22”重大透水事故通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地下矿山“七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2
  
  当发现工作地点有发生塌陷事故的征兆,必须立即将所有在危险区人员撤退到安全地点。
  
  
  
  
  
  
  
  
  
  
  
  
  
  
  
  
  
  
  
  
  
  
  
  
  
  
  
  七、防爆破事故
  
  1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2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4
  
  编制爆破作业的作业指导书;
  
  
  
  
  
  
  
  
  
  
  
  5
  
  编制爆破作业的设计说明;
  
  
  
  
  
  
  
  
  
  
  
  6
  
  爆破作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7
  
  爆破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8
  
  爆破作业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的爆破设计方案或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爆破作业说明书;设计方案经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
  
  
  
  
  
  
  
  
  
  
  
  9
  
  同一起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
  
  
  
  
  
  
  
  
  
  
  
  10
  
  井下炸药库储存量符合设计要求,库内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30 m以内的区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1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2
  
  起爆器材加工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13
  
  送起爆药包,是否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14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按设计要求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15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装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16
  
  间距小于20 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7
  
  铁(磁)矿和杂散电流大的矿井禁止采用电雷管起爆;
  
  
  
  
  
  
  
  
  
  
  
  18
  
  炮后检查等待时间及盲炮处理应严格按照GB6722-200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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