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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监测项目和频次 按鄂环规[2003]37号文要求进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共11项)和选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铁、锰、硫酸盐、硝酸盐氮共17项)两部分,同时湖库型地表水水源地必测项目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一次。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每月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不能独立完成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和每年一次109项全分析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向省站报送说明材料。 3、监测时间 (1)月报 各监测站于每月上旬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全分析 每年6~7月进行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上报要求 (1)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 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在每月18日前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和监测数据上报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按要求汇总报送给国家总站;8月底之前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报送省站,省站于9月底之前将其检查后按要求汇总报送给国家总站。 (2)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当月的2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drink@hbepb.gov.cn。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地表水常规监测 1、监测点位 湖北省地表水监测网46个环境监测站(武汉市及各区统称为一个网络站),在省内长江水系和汉江水系的58条河流、淮河及其1条支流、21个湖泊、20座水库,共设置153个河流监测断面(其中长江干流15个监测断面、汉江干流19个监测断面、长江32条支流78个监测断面、汉江16条支流31个河流监测断面、淮河2个监测断面、8条纳污河渠8个监测断面),湖库监测点位100个(其中21个主要湖泊24个监测水域共设46个测点、7个城市内湖共设26个测点和20个水库共设28个监测点位)(详见表2~表7)。 其中:武汉城市圈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城市圈内18条长江支流中设置城市控制断面、圈内城市跨界断面、出入城市圈断面、支流进入长江的河口控制断面;在城市圈内36个湖库中按不同环境功能区布设湖库水质监测点,整个湖库环境功能区相同的设一个监测点,湖库涉及两个不同城市水域的各城市水域布设一个监测点,小型湖库设一个监测点。监测断面或点位见表3~表7,共计155个。其中200年已有点位106个(河流断面43个、湖库点位63个),新增断面或点位49个(河流断面25个、湖库点位24个)。 备注:全省共设省界断面(总计)16个,其中出境断面7个,入境断面9个;市(州)界考核断面44个,其中长江干流5个,汉江干流5个,长江支流25个,汉江支流9个;44个考核断面中,10个断面(干流)是原有断面,34个是新增断面,其中城市圈内新增25个、城市圈外新增9个。 2、监测项目和频次 2010年省网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河流监测项目为26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湖库增加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28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