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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7、监测结果上报要求 (1)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第一和第三季度分别在3月和9月20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第二和第四季度分别在6月和12月5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每次上报数据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2)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站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十、报告编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质量分析、会商机制,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会商,及时编制并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1、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概要》。年度报告应覆盖全部例行监测结果,有数据、有评价、结论明确,文字简练,印刷正规。 2、省中心站编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武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和全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要结合长江三峡水库库区水华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点位优化和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历史数据库,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继续分析本辖区十年来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编写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