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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功能区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2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功能区噪声,要求各省辖市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个月的1~20日之间监测),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噪声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按年度向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环保重点城市及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按季度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3、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城市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中心站报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按季度由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交通、区域环境噪声据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县(市)上报省中心站的数据要同时抄报所在市环保局、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供的卫星影像数据,进行遥感解译和数据分析,编制2010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各地市站参加实际数据复核工作,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按总站要求报送国家。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控企业名单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