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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
  
  “水华”期间,三峡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须每天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监测结果。
  
  四、地表水自动监测
  
  2010年,我省水质自动监测站除3个国家托管站(分别在长江干流-宜昌南津关、长江支流江汉入长江口-武汉宗关、丹江口水库--丹江口市胡家岭)外,8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已进入运行监测。各托管站要加强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视和预警作用。
  
  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各城市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共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44个,自然降尘测点69个,硫酸盐化速率测点72个(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空气质量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为主,选测项目为灰尘自然沉降量、硫酸盐化速率、一氧化碳、臭氧。武汉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臭氧的自动监测工作,向社会发布臭氧监测结果。
  
  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为保证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完整、可比,在自动站运行初期,原有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点应继续进行对照一年后方可停止。原有的空气测点不能任意变更或停止,需变更时应报省中心站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3、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要求
  
  所有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已进行了试报并稳定运行的县级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做好空气质量的预报。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按日报要求格式上报。
  
  6、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监测站每日报一次污染指数和各点小时数据库,每日14:30前报省中心站综合室;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按总站要求上报空气质量的日报和预报;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日均值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空气数据上报电子邮箱:hb_air@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总站。
  
  7、选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选测项目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季度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六、降水酸度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9个城市降水监测站,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58个(详见表7),监测点位设置按降水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
  
  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未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监测能力。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必测项目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在当月有降水的情况下,选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2次测定。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上报格式采用EXCEL或DBF数据库,用电子邮件报送降水监测数据到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rain@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七、城市环境噪声监测
  
  1、监测内容与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除环保重点城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
  
  省网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站共18个,共有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2873个,其中: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142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641个,功能区噪声测点74个(详见表8)。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质量保证、数据报送内容与方式
  
  执行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即与历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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