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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税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对一次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是对当期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过程的审核。 第十一条 汇算清缴审核调整,是指对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和违反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进行纠正的调整,调整应分为会计调整与纳税调整先后两个步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因此,审核调整的两个步骤既不能混淆,也不能改变顺序。 第一步骤,会计调整,即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正确编制当期会计报告,报告当期会计利润总额。 第二步骤,纳税调整,即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正确填报当期申报表,申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汇算清缴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接收。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报送的下列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项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备案事项的《减免税通知书》、《备案类减免税执行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汇算清缴申报案头询问。 询问确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一》(附件一)。 询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及其纳税调整等处理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二》(附件二)。 第十四条 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 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十一》(附件三至十一)。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申报审核结论及处理。 (一)经审核未发现问题,年度纳税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二)经审核发现有资料不全、填列项目不完整,逻辑关系不正确,或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询问和核实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嫌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注明问题和应纠正金额,通知并辅导纳税人,自行改正,自行补充资料,调整账目,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对补正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三)经审核发现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在收到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收到协查函的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审核录入完毕后,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汇算清缴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预缴纳税义务,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二)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