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黑地税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审核其申报的资产折旧、摊销和计提负债项目金额的正确性。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三,以及附表九的资产原值、折旧(摊销),纳税调整项目与财务报表相核对,有必要的将明细账和总账相核对,审核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正确申报,预提的负债是否纳税调整。
  
  (五)审核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将附表三资产调整类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和其他调整项目与附表七、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纳税调整项目相核对,审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的计提、股权投资损失等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金额。核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表,以及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审核暂时性差异的上年末、下年初的结转金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其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以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其纳税调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审批、备案等文件,并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项目的核算情况、优惠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加大纳税调减的问题。
  
  (三)审核其纳税调整的正确性,将附表三的“账载金额”与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相核对,“税收金额”与其工作计算底稿和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相核对,主表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与附表三相核对,确认纳税调整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实务中的差异绝大部分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纳税人是否建立了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并对各年度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结转进行了记载。
  
  (五)审核的纳税调整要坚持公平原则,纳税调整应当是中性的,对于税收与会计间的暂时性差异,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增,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增的,应要求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也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减,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减的,应提醒和辅导其进行纳税调减。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值,准确确认当期税收的亏损金额。
  
  (二)审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如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应该对以前五个纳税年度亏损额和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核和确认。如在弥补期限内,税务机关已稽查,并作出书面的稽查结论,被稽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亏损额可以不再重新确认。审核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转或少转亏损的问题。将附表四与主表进行核对,与上年结转金额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正确性,审核境外所得用于境内亏损弥补金额计算过程,并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有无填报错误,确认本项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三条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真实性和正确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备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对各项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减免税项目的核算情况,减免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二)审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本年可抵免的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审核定率抵免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境外应纳税额和境外抵免税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汇总纳税的预缴比例和预缴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将主表与各季度预缴分配表核对,确认预缴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如纳税人存在欠缴所得税款,不得办理退税手续,只能抵缴欠缴和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工作流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