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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对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企业在立项审批时即认真备案,一旦投产即跟踪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工艺过程及其去向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为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6.5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引导
  
  为加强引导医药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医药行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减少产生量、废弃量以及在对其回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编制《医药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6.6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产业化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实行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特许经营。通过价格激励机制或其他市场经济手段,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建立起多元化投资运营体制,加快工业危险废物的治理工作。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规划期间,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包括对危险废物治理的设施及其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推动相关法规政策等的实施等。通过实施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管理等制度,强化对市场行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
  
  6.7建立工业危险废物交换体系
  
  开展危险废物交换体系的科研工作,为废物交换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固废交换平台,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融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为一体的社会经济生态体系。
  
  规划期末,全市建立危险废物交换中心,并完成全市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建设。
  
  6.8强化技术支撑系统建设
  
  为配合全市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规划期间各县(市)、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常规监测能力,对于重大处理处置设施应配备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仪,建立自动化监测网。进一步强化我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装备保障能力。构建全市危险废物处理二次污染监控等技术支撑体系。
  
  6.9增强关键技术设备的自主开发
  
  重点发展医药废物的菌丝渣的综合利用技术、其他工业危险废物的密闭式贮运技术和设备、专用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以及关键性工程设施的污染物(包括菌丝渣的脱水烘干设施、焚烧炉的烟气以及大中型综合利用设施的废水与废气)排放的动态监控技术与设备。
  
  6.10完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石家庄市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对于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通过建立区域危险废物交换中心促进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建设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可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建设焚烧设施或利用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对不能资源化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等手段实现最终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的目标。
  
  6.11引入环境审计和认证(ISO14000)制度
  
  对大型企业,启动环境审计和认证制度,通过环境审计制度废物减量化、废物交换计划等,推动大型企业持续不断的加强和改进自身环境管理,提高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6.12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管理
  
  规划期间,对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部分公开进行项目征集,对符合条件的征集项目列为规划项目。规划项目处理处置能力达到本市规划危险废物产生量后,不再新增处理处置项目。
  
  6.13完善危险废物排放申报登记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作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处置和管理。在危险废物排放申报登记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摸底复查工作。
  
  6.14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制度
  
  凡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造成环境污染,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实施联单制,以追踪和掌握废物的流向。
  
  6.15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让全社会形成对危险废物全面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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