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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勘察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项目,在下列情形下,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工程勘察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工作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察现场具备工作条件;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 (一)填写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八)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