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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2009年宏观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对策和建议:一是要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质量考核体系和质量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各级、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有效的质量责任考核体系,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建立信息及时、反映迅速的质量预警机制,通过前瞻性分析调研,发现可能存在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建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通报制度和质量奖励制度。坚持质量分析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分析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和涉及的行业、部门,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指标体系;实行质量通报制度,及时、客观地对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通报和公示,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质量监管信息沟通渠道;通过质量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表彰质量先进,树立质量标杆,扶植我市优势企业和产品加速成长。
  (三)各部门质量监管的合力不强,协调不够
  一个企业的市场准入,需要工商、环保、安全、质监等多项资质;取缔一个非法企业,需要工商、质监、公安、环保、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一个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等不同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施监管。如果部门间不能及时有效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就会形成监管空白、职能交叉、查处不力等诸多问题。如食品领域前店后厂式加工行为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形成监管空白等问题的存在,使监管的有效性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造成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
  对策和建议:为有效地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质量监管能力,形成各部门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政府打假办等机构的工作职能,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管问题,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加强工作跟踪督导,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现有监管能力与监管需求存在不适应随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理念的不断深化,群众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呼声和愿望越来越高,对政府加大质量安全监管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各行业质量监管的任务量、监管难度和复杂程度快速提升,从事质量监管的公务人员数量、资金费用等资源严重不足;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员编制与监管任务间的矛盾、行政成本控制与监管效能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现行质量行政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监管体制机制存在既有重复交叉又有谁也不管的空隙,政府职能履行不能完全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交叉或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产品质量纠纷与维权成本过高存在矛盾,人民群众希望提高生活质量与生活消费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存在矛盾,部分垄断性服务行业存在服务质量不高,霸王条款,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消费投诉等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政府监管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出来。
  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范围,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督促相关行业提高质量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级各类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质量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和质量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对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信心。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质量投诉案件的督办力度。各级职能部门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对群众举报、投诉内容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督办,确保举报、投诉内容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
  
  二、从企业层面看,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管理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质量工作最终要表现到地区经济发展上来,而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企业发展的好坏息息相关。企业的发展除了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则是要在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内部环境中寻求突破。但就目前我市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从质量意识、质量基础和质量人才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小型及民营企业质量基础较为薄弱的问题继续存在我市的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的质量管理基础相对较好。但小型企业及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质量意识不强,质量责任淡漠,质量管理素质低下,质量管理手段原始,质量控制能力落后等问题。产品呈现“四多四少”的特点,即:一般产品多,优势产品少;传统大宗产品多,高新技术产品少;粗加工产品多,精加工产品少;内销产品多,出口创汇产品少。造成高投入、高成本,低产出、低效益,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缺乏生存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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