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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五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注册,并批准后颁发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十五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按规定申请换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员期满换证申报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证书。
  
  第五十七条 审查员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6次以上审查组长;
  (二)每年参加20小时以上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申请晋级人员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晋级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上报的申请晋级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晋级要求的,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颁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条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精通相关产品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第六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
  
  第六十三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六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四章 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掌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五)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
  (六)没有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
  
  第六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择优批准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审查机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查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设置等基本情况。审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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