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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部分产品审查发证工作时,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收费,还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
  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号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或者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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