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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或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并只能在一个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一)违反价格鉴证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二)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三)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 (四)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证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五)牟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证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六)采取各种方式向办案机关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七)在鉴证过程中接受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条 价格鉴证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办案机关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类型; (五)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受理委托后,应出具《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并成立价格鉴证小组,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进行现场勘验时,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报告和相关笔录,并在鉴证勘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1、勘验内容:按办案机关提供的财物填报表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证标的、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状况、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确定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协商、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