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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在勘验过程中,作好现场勘验记录、拍照。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验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办案机关未提供鉴定标的质量状况,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办案机关或由价格鉴证机构代理办案机关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4、勘验记录: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表并签字,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要与鉴证目的、鉴证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并认真填写价格鉴证调查表。鉴证人员在调查前应先根据办案机关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械、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1、价格调查: (1)按政府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鉴证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证标的性质、鉴证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产品、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重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质量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4)当地市场只有一家销售单位的参照一家的销售价格;品牌物品参照专卖店的价格;当地市场无销售的参照临近地区或网上同类物品的价格。 (5)某些专用设备,办案机关提供原购置价,若无法采集到鉴证基准日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基准日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证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分类价格指数。 2、搜集资料: (1)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2)价格调查记录: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调查记录表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如专家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咨询意见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可商请办案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证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证。贪污、贿赂案件的财物,按办案机关要求确定价格鉴证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证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证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或以办案机关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委托方书面确定的时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证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证时间或办案机关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证基准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