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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局于2009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对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登记备案,但从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征纳信息不对称、电算化控税、查税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信息化管税水平和反偷税能力,省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在推进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管理模式变革的同时,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掌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及时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拓展先进科学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融合度,努力提升信息技术部门作用,锻造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电子稽查队伍,培养一批同时掌握好电算会计、信息技术和税务稽查等知识的复合型信息技术管税人才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机制 (一)报备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 (二)报备的资料及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类)(详见附件3)。由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报备类型、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关内容、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来源(应提供购买合同复印件)、操作系统类型及版本号、数据库类型及版本号、存储设备连接类型及存储方式、软件备份方式及备份策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通用型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和授权license;对于软件安装程序中设置安装口令的,纳税人应随同安装程序提供安装口令;对于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对于纳税人定制或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在提交软件安装程序的同时,还应提交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应由纳税人与开发商、经销商联系取得资料。 2.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 除了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报备资料及内容要求报送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详见附件4)。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信息,并随同提交会计核算软件的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资料。 (2)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填写报送《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详见附件5)。 3.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应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见附件6),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本通知中所指会计核算软件包括财务管理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其中,财务核算软件主要是指专门用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管理软件主要是指用于记录、核算、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如:进销存系统、erp系统、mis系统、收银类软件系统(含税控和非税控类)。 (三)报备时限 1.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