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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0〕3号)要求,为持续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2010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强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持续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承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6%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按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要求,创建2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加强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管理,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省农业厅负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销售病死病害和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2.省农业厅负责,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查验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防止染疫动物从产地外调销售。100%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驻场检疫,严把牲畜入场检疫关,做到产地检疫合格、按规定佩戴耳标的动物入场屠宰和同步检疫。省经贸委负责,督促屠宰场生猪完善和落实进场检疫交接登记、肉品检疫品质检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省农业厅负责,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追溯体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是否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汞、砷等违禁添加物的检查,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行为,100%销毁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禁用药品及化合物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专项抽检,并对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和23个城市屠宰场100%实施监管。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和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5.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奶牛养殖场(户)、奶站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6.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春秋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强制免疫及免疫效果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做好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检疫监督,对与外省接壤的18个县(市)所有入闽通道实行全方位流动监管,消除省际动物防疫监管盲区,防止外来畜禽疫病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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