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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厅负责加强饲养场(户)监管,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8.省农业厅负责,先行在福州、厦门市组织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开。进一步强化猪、牛、羊等动物标识佩戴的管理,要求全省猪、牛、羊等动物佩戴二维码标识不得低于90%,对未佩戴耳标的畜牲不得进入屠宰加工流通环节。 9.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及各有关市、县(区)政府配合,督促并落实有关市、县加快县以上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10.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开展全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建设全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开展福州、南平、龙岩市“放心肉”追溯系统和冷链项目建设,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11.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检查,督促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查处生产加工企业、肉品冷藏企业使用和储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协办。治理指标:全省设区市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蔬菜农残和重金属、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继续对全省已建立的18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开展灌溉水质、土壤以及农产品重金属的监测。 2.省农业厅负责,抓好10个县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新(续)建15个省级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残检测,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更好地从源头控制,提高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省农业厅负责,开展食用菌生产和初加工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及未登记农药生产食用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蔬菜、茶叶、水果等农残及蘑菇中荧光物质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由各设区跟踪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5.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开展茶园禁用农药监测普查,分析全省分地区茶叶质量安全动态,及时掌握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相关农残检测。同时,做好茶叶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指导茶农科学施药,建立茶园种植管理可追溯制度。 6.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残及重金属残留抽检。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承办,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残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甲醛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1.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水产育苗、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2.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例行监测,完善全省水产养殖单位数据库,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7个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开展全年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继续开展海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抓好东山湾、诏安湾和连江县贝类生产划型区监控工作,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