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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在沿海各设区市开展加强织纹螺食用宣传,以莆田、宁德两市为重点,开展织纹螺毒素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进一步推进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加强设区市水产品质检站和5个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的指导,确保按时投入使用。
  6.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完成制(修)订渔业地方标准10项以上,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省质监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做好第六批国家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第五批省级渔业标准示范区建设。
  7.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承办。治理指标:市、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90%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分别达98%和97%以上。主要措施:
  1.省环保厅负责,继续推进闽江、九龙江等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组织开展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饮用水一、二级水源保护的检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运行评估,加快推进自来水厂技改工程,提高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街道、社区、物业等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4.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瓶(桶)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5.省卫生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抽检。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主要措施:
  1.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查处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发食品添加剂预警系统软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在线查询平台。
  2.省质监局负责,制定《2010年度福建省加工食品风险监测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做到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3.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从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省质监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5.省质监局负责,开展获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辖区监管状况等级评定活动,建立辖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考评体系,落实加工食品安全层级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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