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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省工商局负责,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加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商场、超市和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进口食品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8.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配合,严格实施城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肉品销售监管,打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省法制办负责加快清理和修订食品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福建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质监局负责制订出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 (三)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制定年度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开展我省食品污染物预警监测和风险评估研究,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四)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重点加强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进出口食品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和品种,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引导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六)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开展宣传咨询培训,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省供销社负责,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农资连锁店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打击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添加违法药物、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违法行为。 (八)省公安厅负责,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受理、立案侦办有关部门移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 (九)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便携快速检测仪器研制工作,实现饮品中多种类色素添加剂的检测和应用,为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配合,继续组织开展“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重点治理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禽畜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监管。 (十二)省食安办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大型养殖场、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整合有关部门现有已开展的可追溯体系资源,形成产销一体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三)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和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有关食品安全经费,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体系、执法监督、诚信体系、事故预防和处置应急机制等基础建设。省有关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落实食品安全经费。省食安办负责提出年度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级专项经费。市、县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本级食品安全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