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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对省食安委委员单位及各市、县政府开展年度治理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评价,重点督查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环节监管、专项治理、案件办理、宣传报道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和各市、县(区)政府通报。 (十五)省食安办负责,建立全省重大食品案件督办制度,开展相关重大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和查处,促进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 (十六)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媒体管理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引导,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政府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十七)省监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开展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察,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本年度治理工作和“十一”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做好全省“十二五”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各市、县应编制本地区“十二五”规划,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九)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定期评估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备案。各市、县(区)食安办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食安办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