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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加强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加工店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活动。
  7.省质监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落实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8.省粮食局负责,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状况、原粮卫生监测与抽查;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执行粮油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省卫生厅承办,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指标:餐馆(酒楼、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条件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查验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1.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开展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来历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乳制品等违法行为,预防食物中毒等疾病发生。
  2.省卫生厅负责,全面实施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健全餐饮业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重点开展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农村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及违法经营行为。
  3.省卫生厅负责,开展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加强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冷饮食用冰的卫生监督抽检;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监管,充分发挥餐饮具消毒行业协会作用,强化餐饮具消毒企业的自律行为,保障餐饮具卫生安全。
  4.省卫生厅负责,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
  5.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技术学校、高职院校食堂卫生条件,督促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预防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6.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加大重大节日及春运、假期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省工商局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总体工作目标:县以上城区商场、超市全面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全面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县以上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主要措施:
  1.省工商局负责,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2.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质量诚信分级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抓好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4.省工商局负责,继续推进商场、超市、企业、行业协会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站)建设,做好“一会两站”(消协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规范化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省工商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在线电子监管,规范食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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