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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4.2 资金准备
  4.3 物资准备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4.5 救灾装备准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避难场所准备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5.4 灾情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作为组织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成立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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