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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州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州、分县市区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州及县市区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略) 6.1.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