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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州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州、分县市区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州及县市区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略)
  6.1.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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