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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情况。
  (6)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7)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图2:ⅱ级响应示意图(略)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及灾区政府救助情况和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4)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省减灾委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减灾委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7)视灾情,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提出开展救灾捐助建议。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经省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略)
  6.3.3 应急响应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及时召开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提出救助方案。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4)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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