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2.3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应机制。 4.3.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省民政厅应加强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牧、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4.7.2 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4.7.3 加强救灾捐赠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街道和社区的救灾捐赠接收站、点等捐助网络。 4.8 避难场所准备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市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