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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2.3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应机制。
  4.3.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省民政厅应加强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牧、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4.7.2 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4.7.3 加强救灾捐赠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街道和社区的救灾捐赠接收站、点等捐助网络。
  
  4.8 避难场所准备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市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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