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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公安、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省委或省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