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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依据灾情情况,向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略)
  6.4.3 应急响应
  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3)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市州民政部门每年10月2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7.1.2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3 省民政厅接到市州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省救助数据,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民政部。
  7.1.4 各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因灾房屋倒塌损坏等灾害损失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
  7.2.3 依照本预案的响应等级,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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