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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杜绝因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对事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 4.6 应急结束 沙旅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明确应急结束。特大( i级 ) 和重大( ii级 ) 涉旅突发事件由国家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较大(ⅲ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省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一般( iv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市世博会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要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总结工作。 5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本地旅游企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世博会涉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积极开展有关法规和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能力。 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各旅游企业应制订世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各旅游企业应负责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旅游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世博会期间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旅游安全,保障世博会顺利进行,维护我市旅行社组团入沪旅游者及参观世博会来宁波旅游的中外游客和我市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行社、a级景区及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范围,对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的旅游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保障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上海世博会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地世博会期间旅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世博会期间对旅行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八条 指导、督查世博会期间a级景区、星级饭店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制定世博会期间本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世博会期间旅游安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督促指导旅行杜、a级景区、星级饭店开展对员工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做好世博会期间的“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信息沟通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送工作,并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做好世博会期间本地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组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本地旅行社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统计台帐制度的规定》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