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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制定完善世博会期间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为客人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依法加强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刑事治安案件、反恐、防爆等安全措施;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转。 第三十五条 根据要求加装安全检查设备,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强化对入住客人的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客人来源和去向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客人的安全提示。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全力救助客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和旅游管理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