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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承担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应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要求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明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职责 市、市(县)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到位前,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应及时告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查处工作,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中毒原因确定、可疑食物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并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束后,撰写技术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调查食物中毒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6: 上海世博会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培训宣传提纲 一、预防食物中毒十大要点 (一)把好采购验收关。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做到可以溯源,不采购无证无照商贩或单位供应的食品。购买定型包装食品标识要齐全,散装食品要进行感官检查验收。目前,市场上仍然存在一些无证无照的非法食品加工、销售点,这些加工、销售点出售的食品是没有安全保证的。特别是一些直接入口食品,如豆制品、熟肉、凉拌菜等,如果进货把关不严,进货时这些食品可能已被致病菌或有毒物质污染,极易造成中毒。如从无证无照的非法单位采购食品或不能溯源,一旦出现中毒事故,经营者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把好食品加热关。烹调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后的半成品或熟食二次加热时更要彻底热透。生食品中常含有致病菌,或其他微生物,或寄生虫。通过彻底加热可以把他们杀死,加热不彻底会造成这些致病生物的残留。在餐饮加工过程中,有些动物性食品如禽肉、鱼等经过初步加热后,制成半成品供再次烹调使用。在初步加热时因加热温度和时间不足,食品内仍可能残留致病菌,存放不当致病菌更易繁殖。这些原料或半成品应尽快使用,最好当餐使用,并彻底加热。致病菌在熟食品中比在生食品中更易繁殖,因此决不能忽视熟食的二次加热程度。 (三)把好生熟分开关。熟食品与生食品或食品原料分开,生熟食品工用具容器要分开,熟食容器要专用,避免交叉污染。熟食品与生食品或原料不能直接接触,也不能通过工具、容器、手间接接触,决不能将做好的即食食品放在装过生的肉、禽、蛋、水产的容器里,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放进冰箱里的食物不能裸露。生的肉、禽、蛋、水产含有致病菌、病毒、寄生虫的风险很大,生熟不分将可能把致病菌、病毒、寄生虫污染到熟食品上,引起食用者发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