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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 旅行社星级的评定规程 6.2.1 旅行社星级评定每年1次,评定工作结合旅行社业务年检一起进行; 6.2.2 受理申请后,由具备相应评定权限的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在旅行社业务年检期间内安排评定检查; 6.2.3 旅行社星级的评定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b、c、d进行。旅行社星级评定和检查工作由旅行社星级评审员承担; 6.2.4 对于通过评审的旅行社,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并在公示期后给予旅行社星级的批复,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牌及证书;对于没有通过评审的旅行社,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说明解释。 6.3 星级的复核及处理 6.3.1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旅行社,由相应的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b、c、d每2年复核1次; 6.3.2 对复核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旅行社,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6.3.2.1 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6.3.2.2 已取得星级的旅行社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应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6.3.2.3 凡受到降低星级或被取消星级的旅行社,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6.3.2.4 旅行社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 7 旅行社星级的必备条件 7.1 一星级 7.1.1 行业管理 7.1.1.1 服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与监督检查; 7.1.1.2 积极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行业活动; 7.1.1.3 按时参加旅行社业务年检和组织导游人员年检; 7.1.1.4 积极配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7.1.1.5 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7.1.2 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 7.1.2.1 在职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业务人员和专职导游人员占60%以上或不少于3人; 7.1.2.2 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1年以上(含1年)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经验; 7.1.2.3 建有规范的员工档案,并建有合理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7.1.2.4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不低于20%; 7.1.2.5 在职员工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7.1.2.6 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兼职或专职财务人员; 7.1.2.7 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7.1.2.8 建有及时付款、按时报账的管理制度; 7.1.2.9 建立并执行坏帐准备金制度。 7.1.3 门市部管理 7.1.3.1 门市部无承包、挂靠等违规经营行为; 7.1.3.2 门市部负责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7.1.3.3 旅行社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7.1.4 服务质量管理 7.1.4.1 实行8小时质量跟踪服务; 7.1.4.2 设有兼职或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7.1.4.3 建有专门的团队质量档案,及时回收旅游者质量反馈表,且回收率不低于75%; 7.1.4.4 旅行社星级评审年度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申请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5‰; 7.1.4.5 旅行社星级评审年度内,对旅游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抽样调查与评价,且平均满意率不低于75%; 7.1.4.6 与饭店、餐厅、车(船)公司、景区景点、康乐场所、推荐购物点等单位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且签约率不低于75%; 7.1.4.7 与旅游者签订经旅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旅游合同; 7.1.4.8 旅行社星级评审年度内,无虚假广告和超范围经营广告内容。 7.1.5 经营条件 7.1.5.1 旅行社办公和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总和不低于30㎡; 7.1.5.2 旅行社及其营业场所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和标志有规范的中英文说明; 7.1.5.3 旅游咨询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7.1.5.4 营业场所提供本旅行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线路价目表等不少于3种; 7.1.5.5 营业区域设有旅游咨询者休息场所,且面积不低于3㎡; 7.1.5.6 提供餐饮、康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导游(翻译)服务、代订房、代购交通票、代办护照及签证、行李托运、租车等零散单项服务,且服务项目不少于2种; 7.1.5.7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均可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等服务,且服务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 7.1.6 社会形象与声誉 7.1.6.1 有企业文化设计,并以文字、图像、图标、图表等表述方式在旅行社营业场所内长期固定展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