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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行社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7.2.6.2 积极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旅游业务竞赛,且不少于1人次;
  
  7.2.6.3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且年不少于1次;
  
  7.2.6.4 无故意拖欠行业内其他合作单位款项。
  
  7.2.7 运营创新
  
  7.2.7.1 产品设计能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7.2.7.2 企业拥有自己的特色产品;
  
  7.2.7.3 有特色鲜明的企业管理措施;
  
  7.2.7.4 积极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或推荐的旅游产品交易会和展销活动。
  
  7.2.8 经营业绩
  
  7.2.8.1 年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少于3000人次;
  
  7.2.8.2 旅行社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7.2.9 风险管理
  
  7.2.9.1 建有预防各种风险的管理制度;
  
  7.2.9.2 积极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且购买率不低于70%;
  
  7.2.9.3 在旅游合同与旅游行程中,对具有风险的旅游活动项目进行明确的提示;
  
  7.2.9.4 开展具有高风险的特种旅游项目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报批,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且责任明确。
  
  7.2.10 综合管理
  
  7.2.10.1 印有旅行社管理手册;
  
  7.2.10.2 建有门市部管理制度;
  
  7.2.10.3 建有规范的团队档案;
  
  7.2.10.4 建有管理信息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7.2.10.5 建有业务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与系统;
  
  7.2.10.6 建有安全管理制度,且在职员工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2.10.7 建有接待管理制度;
  
  7.2.10.8 每个团队均制定较规范的接待计划。
  
  7.3 三星级
  
  7.3.1 行业管理
  
  7.3.1.1 自觉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与监督检查;
  
  7.3.1.2 积极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行业活动;
  
  7.3.1.3 按时参加旅行社业务年检和组织导游人员年检;
  
  7.3.1.4 积极配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7.3.1.5 及时准确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7.3.1.6 积极参加省、市旅游行业协会各项活动;
  
  7.3.1.7 保持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7.3.2 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
  
  7.3.2.1 在职员工不少于15人,其中业务人员和专职导游人员占65%以上或不少于10人;
  
  7.3.2.2 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年以上(含3年)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经验;
  
  7.3.2.3 有规范的员工档案,并建有合理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7.3.2.4 管理人员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所占比例不低于40%;
  
  7.3.2.5 在职员工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3.2.6 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7.3.2.7 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7.3.2.8 建有及时付款、按时报账的管理制度;
  
  7.3.2.9 建立并执行坏账准备金制度;
  
  7.3.2.10 建有财务分析制度。
  
  7.3.3 门市部管理
  
  7.3.3.1 门市部无承包、挂靠等违规经营行为;
  
  7.3.3.2 建有门市部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7.3.3.3 门市部负责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7.3.3.4 旅行社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7.3.4 服务质量管理
  
  7.3.4.1 实行12小时质量跟踪服务;
  
  7.3.4.2 设有专门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旅行社质量管理工作;
  
  7.3.4.3 建有专门的团队质量档案,及时回收旅游者质量反馈表,且回收率不低于85%;
  
  7.3.4.4 申请旅行社星级评定年度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3‰;
  
  7.3.4.5 旅行社星级评审年度内,对旅游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抽样调查与评价,且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7.3.4.6 与饭店、餐厅、车(船)公司、景区景点、康乐场所、推荐购物点等签订合作协议,且签约率不低于90%;
  
  7.3.4.7 与旅游者签订经旅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旅游合同;
  
  7.3.4.8 旅行社星级评审年度内,无虚假广告和超范围经营广告内容;
  
  7.3.4.9 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7.3.5 经营条件
  
  7.3.5.1 旅行社办公和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总和不低于60㎡;
  
  7.3.5.2 旅行社及其营业场所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和标志有规范的中外文说明;
  
  7.3.5.3 旅游咨询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7.3.5.4 营业区域设有旅游咨询者休息场所,备有冷、热饮用水,且面积不低于5㎡;
  
  7.3.5.5 提供餐饮、康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导游(翻译)服务、代订房、代购交通票、代办护照及签证、行李托运等零散单项服务,且服务项目不少于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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