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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怀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怀政办函[2008]184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抗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开展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怀化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iv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减灾委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至14%;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0%至2.9%。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灾区县(市、区)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怀化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至1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0%至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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