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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怀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怀政办函[2008]184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并报省减灾委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抗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1小时与灾区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怀化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20%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4%以上。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宣布进入i级响应,并报省减灾委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县(市、区)开展救灾抗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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