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救灾抗灾后勤保障工作。 (3)市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救灾抗灾的重大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救灾抗灾工作。 (5)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救灾捐赠活动。 (7)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8)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提出ⅰ级响应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