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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定期与省民政厅灾害管理系统沟通,确保市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并在4小时内向省民政厅报送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 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救灾抗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怀化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市民政局要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驻地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市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案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