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