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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 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