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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令第8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接上页]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一)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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