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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业务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台账以及基建、技改矿井管理台账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各类监察的通报材料、执法文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技改矿井管理台账、行政处罚统计管理台账、矿长考核扣分管理台账、责令限期整改隐患台账、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煤矿“五证一照”台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煤矿基本概况、电子版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平(立)面图等图纸、执法文书和各类监察通报材料、建议(意见)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省局、分局要积极推进数字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十六条 省局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以及分局与煤矿实行煤矿图纸交换制度,四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的图纸每半年交换一次;地方煤矿图纸每季度交换一次。
  第八十七条 分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关于“一矿一档”案卷的要求,建立煤矿监察执法档案,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础档案,以“卷”为单位整理建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为一“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其它矿井基础材料(如矿井的基本概况、矿井“五证一照”、安全程度评估报告、各大生产系统状况、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各种图纸资料等)根据文件的规律和内容的有机联系组卷。
  (二)监察执法档案,以“件”为单位整理,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形成的所有执法文书、证据材料为一“件”,企业报来的整改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情况材料为一“件”,行政复议、诉讼、听证、移送等材料为一“件”,上级交办或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案件立案查处形成的所有材料为一“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档案按一次一“卷”、一市一“件”的原则整理建档;每次监察执法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与执法文书一并存入监察执法档案,监察执法文书档案每季度整理建档,电子文档上传省局局域网服务器。
  (三)事故档案,以一次事故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照片等材料为一个整理单位,组成“卷”,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图纸、事故勘察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四)已关闭矿井档案,分局在建档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报省局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八十八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按本规范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分门别类建立相关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内容应在保证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及时上传省局局域网服务器,并与相关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处理所生成的纸质档案保持一致;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的纸质文件材料以及行政罚款的缴纳情况凭证,不必存有电子文件,但应在电子档案目录中注明单位、文号以及罚款缴纳情况的说明;事故电子档案同时应有电子文件备份,做到每年集中转存,存入单位档案室。
  第八十九条 矿井基础档案、监察执法档案、事故档案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的所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均应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煤矿企业和人员的应当保密的信息。
  外来人员查阅、调取、转载、复印有关资料必须征得分管负责人的同意。
  第九十条 省局监察执法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分局监察执法的立卷归档由各监察室负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十一条 业务处室和分局监察室整理归档后的年度监察执法档案资料和电子台账资料应于下一年的一季度分别移交省局办公室和分局办公室,省局、分局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后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与原省局有关文件不一致之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执行上级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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