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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省局和分局应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具体情况和监察力量,制定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开展计划监察。
  第十条 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要突出重点,明确三项监察的内容、范围、矿次和工作日,提出保证监察执法计划落实的具体措施。
  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当月辖区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监察执法的具体对象、监察内容、工作日、监察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做好月度监察执法总结和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业务处室编制,原则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分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处室初审,经省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处室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于每月22日前送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原则上每月26日前印发;分局月度监察执法计划顺延2日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因上级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或者变更后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应当报原批准(备案)单位批准(备案),并按批准(备案)后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 现场监察与处理

  
第一节 监察准备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每次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监察准备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议,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视情况通知被监察对象;
  (二)编制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经带队负责人审核;
  (三)准备相关资料、文书及有关监察设备等。
  第十五条 现场监察工作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监察矿井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生产或建设的状态、证照情况等);
  (二)监察方式(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三)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在籍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处理或处罚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察路线,即本次监察矿井的监察区域和路线;
  (五) 监察内容,即结合被监察矿井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监察方式和监察地点,制定出本次监察的具体监察内容;
  (六)监察执法人员分组、分工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坚持 “谁监察、谁执法,谁带队、谁负责”,严格按照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地点等;
  (二)听取工作汇报,了解被监察单位上次监察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地方监管部门检查情况、矿井采场变化情况、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查看矿井图纸,了解煤矿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等相关情况;
  (四)按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分组检查。
  
第三节 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对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应做到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做到现场检查与执法文书的对应,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一)汇总检查情况:在制作执法文书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带队负责人应召集参加检查的监察员认真讨论监察情况,分析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监察人员对监察情况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带队负责人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
  (二)通报或反馈情况:将本次现场检查形成的意见,告知被监察煤矿有关负责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法需要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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