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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

[接上页]
4.肝转移外科治疗的原则。
  参见结直肠癌肝转移治疗规范。
  5.肺转移外科治疗的原则。
  (1)原发灶必须能根治性切除(r0)。
  (2)有肺外可切除病灶并不妨碍肺转移瘤的切除。
  (3)完整切除必须考虑到肿瘤范围和解剖部位,肺切除后必须能维持足够功能。
  (4)某些患者可考虑分次切除。
  (5)不管肺转移瘤能否切除,均应当考虑联合化疗(术前化疗和/或术后辅助化疗)。
  (二)直肠癌的外科治疗。
  直肠癌的手术的腹腔探查处理原则同结肠癌。
  1.直肠癌局部切除(t1n0m0)。
  早期直肠癌(t1n0m0)的治疗处理原则同早期结肠癌。
  早期直肠癌(t1n0m0)如经肛门切除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侵犯肠周径<30%;
  (2)肿瘤大小<3cm;
  (3)切缘阴性(距离肿瘤>3mm);
  (4)活动,不固定;
  (5)距肛缘8cm以内;
  (6)仅适用于t1肿瘤;
  (7)内镜下切除的息肉,伴癌浸润,或病理学不确定;
  (8)无血管淋巴管浸润(lvi)或神经浸润;
  (9)高-中分化;
  (10)治疗前影像学检查无淋巴结肿大的证据。
  注:局部切除标本必须由手术医师展平、固定,标记方位后送病理检查。
  2.直肠癌(t2-4,n0-2,m0)。
  必须争取根治性手术治疗。中上段直肠癌推荐行低位前切除术;低位直肠癌推荐行腹会阴联合切除术或慎重选择保肛手术。中下段直肠癌必须遵循直肠癌全系膜切除术原则,尽可能锐性游离直肠系膜,连同肿瘤远侧系膜整块切除。肠壁远切缘距离肿瘤≥2cm,直肠系膜远切缘距离肿瘤≥5cm或切除全直肠系膜。在根治肿瘤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肛门括约肌功能、排尿和性功能。治疗原则如下:
  (1)切除原发肿瘤,保证足够切缘,远切缘至少距肿瘤远端2cm。下段直肠癌(距离肛门小于5cm)远切缘距肿瘤1~2cm者,建议术中冰冻病理检查证实切缘阴性。
  (2)切除引流区域淋巴脂肪组织。
  (3)尽可能保留盆腔自主神经。
  (4)新辅助(术前)放化疗后推荐间隔4~8周进行手术。
  (5)肿瘤侵犯周围组织器官者争取联合脏器切除。
  (6)合并肠梗阻的直肠新生物,临床高度怀疑恶性,而无病理诊断,不涉及保肛问题,并可耐受手术的患者,建议剖腹探查。
  (7)对于已经引起肠梗阻的可切除直肠癌,推荐行ⅰ期切除吻合,或hartmann手术,或造瘘术后ⅱ期切除,或支架植入解除梗阻后ii期切除。ⅰ期切除吻合前推荐行术中肠道灌洗。如估计吻合口瘘的风险较高,建议行hartmann手术或ⅰ期切除吻合及预防性肠造口。
  (8)如果肿瘤局部晚期不能切除或临床上不能耐受手术,推荐给予姑息性治疗,包括选用放射治疗来处理不可控制的出血、支架植入来处理肠梗阻以及支持治疗。
  3.直肠癌的肝、肺转移。
  直肠癌的肝、肺转移灶的治疗原则同结肠癌。
  五、内科治疗
  (一)结直肠癌的新辅助治疗。
  新辅助治疗目的在于提高手术切除率,提高保肛率,延长患者无病生存期。推荐新辅助放化疗仅适用于距肛门<12cm的直肠癌。除结肠癌肝转移外,不推荐结肠癌患者术前行新辅助治疗。
  1.直肠癌的新辅助放化疗。
  (1)直肠癌术前治疗推荐以氟尿嘧啶类药物为基础的新辅助放化疗。
  (2)t1-2n0m0或有放化疗禁忌的患者推荐直接手术,不推荐新辅助治疗。
  (3)t3和/或n+的可切除直肠癌患者,推荐术前新辅助放化疗。
  (4)t4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直肠癌患者,必须行新辅助放化疗。治疗后必须重新评价,并考虑是否可行手术。
  新辅助放化疗中,化疗方案推荐首选持续灌注5-fu,或者5-fu/ lv,或者卡培他滨单药。建议化疗时限2-3个月。放疗方案请参见放射治疗原则。
  2. 结直肠癌肝转移新辅助化疗。
  结直肠癌患者合并肝转移和/或肺转移,可切除或者潜在可切除,推荐术前化疗或化疗联合靶向药物治疗:西妥昔单抗(推荐用于k-ras基因状态野生型患者),或联合贝伐珠单抗。
  化疗方案推荐folfox(奥沙利铂+氟尿嘧啶+醛氢叶酸),或者folfiri(伊立替康+氟尿嘧啶+醛氢叶酸),或者capeox(卡培他滨+奥沙利铂)。建议治疗时限2-3个月。
  治疗后必须重新评价,并考虑是否可行手术。
  (二)结直肠癌辅助治疗。
  i期(t1-2n0m0)或者有放化疗禁忌的患者不推荐辅助治疗。
  1.结直肠癌辅助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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