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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

[接上页]
③肝转移灶切除术后复发。
  在全身状况和肝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可切除的肝转移灶术后的复发病灶,可进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的肝转移灶切除。
  ④肝转移灶手术方式的选择。
  a肝转移灶切除后至少保留3根肝静脉中的1根且残肝容积≥50%(同步原发灶和肝转移灶切除)或≥30%(分阶段原发灶和肝转移灶切除)。
  b转移灶的手术切缘一般应当有1cm正常肝组织,若转移灶位置特殊(如紧邻大血管)时则不必苛求,但仍应当符合r0原则。
  c如是局限于左半或右半肝的较大肝转移灶且无肝硬化者,可行规则的半肝切除。
  d建议肝转移手术时采用术中超声检查,有助于发现术前影像学检查未能诊断的肝转移病灶。
  (2)术前治疗。
  ①结直肠癌确诊时合并肝转移。在原发灶无出血、梗阻或穿孔时推荐术前治疗,方案可选folfox、folfiri或capeox,可联合分子靶向药物治疗;一般建议2~3个月内完成。西妥昔单抗推荐用于k-ras基因野生型患者。使用贝伐珠单抗时,建议手术时机选择在最后一次使用贝伐珠单抗6周以后。不建议多种靶向药物联合应用。
  ②结直肠癌根治术后发生的肝转移。原发灶切除术后未接受过化疗的患者,或者发现肝转移12个月前已完成化疗的患者,可采用术前治疗(方法同上);肝转移发现前12个月内接受过化疗的患者,也可直接切除肝转移灶。
  (3)切除术后的辅助治疗。
  肝转移灶完全切除的患者推荐接受术后辅助化疗,建议手术前后化疗时间共为6个月。术后化疗方案建议可选5-fu/lv、卡培他滨、5-fu/lv/奥沙利铂或 capeox方案。术前治疗有效的患者建议沿用术前方案。
  3.不可切除的结直肠癌肝转移的治疗。
  (1)除合并出血、穿孔或梗阻等急症需要手术切除原发灶以外的不可切除的结直肠癌肝转移患者,应当经多学科讨论,慎重选择方案及药物(原则同7.3.2中的术前治疗)进行系统治疗,创造一切机会转化为可手术治疗。治疗过程中每6-8周评估疗效,一旦达到可手术切除条件,尽早争取手术治疗。转化为可切除的结直肠癌肝转移患者等同于7.3.2相关原则。
  (2)射频消融。
  ①一般情况不适宜或不愿意接受手术治疗的可切除结直肠癌肝转移患者推荐使用射频消融,射频消融的肝转移灶的最大直径小于3cm且一次消融最多3枚。
  ②预期术后残余肝脏体积过小时,建议先切除部分较大的肝转移灶,对剩余直径小于3cm的转移病灶进行射频消融。
  (3)放射治疗。
  无法手术切除的肝转移灶,若全身化疗、肝动脉灌注化疗或射频消融无效,建议放射治疗。
  (4)肝动脉灌注化疗。
  仅限于肝转移灶多发且不能耐受全身化疗的患者。
  (5)其他治疗方法。
  包括无水酒精瘤内注射、冷冻治疗和中医中药治疗等,仅作为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用。
  八、局部复发直肠癌的治疗规范
  (一)分型。
  目前,局部复发的分型建议使用以下分类方法: 根据盆腔受累的解剖部位分为中心型(包括吻合口、直肠系膜、直肠周围软组织、腹会阴联合切除术后会阴部)、前向型(侵及泌尿生殖系包括膀胱、阴道、子宫、精囊腺、前列腺)、后向型(侵及骶骨、骶前筋膜)、侧方型(侵犯盆壁软组织或骨性骨盆)。
  (二)治疗原则。
  根据患者和病变的具体情况评估,可切除或潜在可切除患者争取手术治疗,并与术前放化疗、术中放疗、辅助放化疗等结合使用;不可切除的患者建议放、化疗结合的综合治疗。
  (三)手术治疗。
  1.可切除性的评估。
  必须在术前评估复发病灶得到根治切除的可能性。推荐根据复发范围考虑决定是否使用术前放化疗。建议根据术中探查结果核实病灶的可切除性,必要时可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
  不可切除的局部复发病灶包括:
  ①广泛的盆腔侧壁侵犯;
  ②骨性盆腔受侵;
  ③髂外血管受累;
  ④肿瘤侵至坐骨大切迹、坐骨神经受侵;
  ⑤侵犯第2骶骨水平及以上。
  2. 手术原则。
  (1)推荐由结直肠外科专科医师根据患者和病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手术方案,并与术前放化疗、术中放疗、辅助放化疗等结合使用。
  (2)推荐必要时与泌尿外科、骨科、血管外科、妇产科医师等共同制订手术方案。
  (3)手术探查必须由远及近,注意排除远处转移。
  (4)必须遵循整块切除原则,尽可能达到r0切除。
  (5)术中注意保护输尿管(酌情术前放置输尿管支架)以及尿道。
  3.可切除的病灶手术方式。
  手术方式包括低位前切除术(lar)、腹会阴联合切除(apr)、盆腔清扫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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