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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违”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负责)
  3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4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1建立职工安全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检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2煤矿企业凡在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吉林煤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负责)
  42012年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重点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力争按期达标。(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质监局负责)
  5冶金机械等行业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各类评先创优上给予优先考虑。(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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