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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完善配套措施。要加强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牵头部门要积极推动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自身承担的职能积极配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统筹协调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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