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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东北电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要按照所举报违法事实依法被处罚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必须要逐条核查,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严格保守举报人身份等信息。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3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负责) 4要开展创建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部门、团省委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骨干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煤监局负责) 2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等行业 (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沈阳铁路局、省安监局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1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负责) 2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