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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3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 (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1煤矿、非煤矿山要按照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其中: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属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省属煤矿企业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下列专用运输车辆2年之内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负责);(3)法律规定的其他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 3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信厅负责) 4积极推进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及装备,并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应用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等安全关键技术和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 (工艺)装备。(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负责) 5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技术改造;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应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住建厅负责) 6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省安监局负责) 7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信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8完成全省安全监管系统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实现国家与我省及各市、县安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应急指挥平台指挥大厅和地面站建设,实现与移动指挥车和事故现场的远程调度指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项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事故调度、应急救援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应急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负责) 2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负责) |